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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0-3-16 文章来源:本站 点击率:1473

关于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的通知
 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市建招〔2010〕08号

各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:

为了增强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,保证潜在投标人准确、平等、快捷地获取招标信息,促进公平竞争,现要求各单位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,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:

1、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。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。

2、招标公告的内容,不得违背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,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,不得擅自修改已备案的招标公告的内容。

3、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: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、招标项目的性质、实施地点和时间、招标项目的内容、规模和资金来源、对投标人和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要求、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、地点和收费标准等;招标(代理)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;本招标公告发布的报刊名称和网址。

4、各招标(代理)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信息的真实、准确和完整;要注意保持招标公告格式的一致性,不得随意增减公告内容。

5、经备案的招标公告不得擅自修改;一经刊登,不得随意修改和删除;如确需修改、延期、删除的,必须在同一报刊、网站,发出修改、延期、删除的公告。

本通知自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起实行。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,要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有关人员,并贯彻落实好各项要求,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、严肃性,共同推进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。

 

 

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

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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